時間:2019-11-13 來源:武漢網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糾錯
省民政廳印發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根據辦法,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規定的,均可以申請低保。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
《辦法》指出: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可選擇在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口分別登記在城鎮和農村地區的,應當一起提出申請,分別按照城鄉低保標準核定補助水平。戶口不在一起但經常居住在某一戶籍地的家庭,應當在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
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轉移性支出。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間的收入轉移,包括但不限于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生活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單位、居民的經常性或義務性轉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繳納的稅款、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扶、撫)養支出、經常性賠償支出等。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等不動產、股權、股份、債券等!掇k法》強調,具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不符合財產狀況規定。
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值人均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18倍的;家庭成員名下有不是用于生產經營且價值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18倍的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以及普通摩托車除外)、船舶等; 擁有2套(含2套)以上產權住房(不含農村民宅),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倍的;家庭成員名下有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且面積不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倍的除外; 家庭擁有黃金、首飾、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總價值人均超過月低保標準18倍的; 家庭擁有有價債權的總價值人均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18倍的; 家庭成員擁有企業、注冊公司且一年內有納稅記錄的。
近親屬要單獨備案監管
《辦法》強調,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點審核,單獨登記,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核查。對審核審批資料,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單獨歸檔備案,并加大對備案對象的監督。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解釋:針對近年來人情保、問題保等亂相,《辦法》強調了低保審批的公開透明,并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近親屬申請低保納入備案管理范圍,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民主評議公平公開
《辦法》強調,對于應當民主評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入戶調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民主評議小組成員原則不得少于7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評議小組人員的二分之一。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調查結果,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縣級民政部門入戶調查并直接作出認定。
鼓勵低保家庭就業創業
《辦法》鼓勵低保家庭創業、就業,走出困境!掇k法》明確指出,對存在家庭主要成員缺失、因患病、殘疾等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確需照護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嬰幼兒、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情形的低保家庭,仍積極就業的相關收入,在低保審核認定中的家庭收入核算方面可適當扣減。
對積極就業、創業的低保家庭實施低保漸退,根據其收入變化情況明確延續保障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續保手續一般在低保年度復核期間辦理。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解釋:省級層面不再規定漸退對象的具體條件,具體審核審批工作中,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漸退時限,真正做到對積極就業、創業的低保家庭“扶上馬、送一程”,確保穩定脫貧增收。
原文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 鄂民政規〔2019〕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審核審批工作,根據民政部印發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民發〔2012〕220號)及《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374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3〕18號)相關規定,結合形勢發展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辦法開展低保審核審批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的規范管理,促進低保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規定的,均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低保。
第五條 戶籍地的城鄉劃分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城鄉分類代碼來確定。
對于城鄉結合部等區域劃分不夠清晰的地方,原則上可將申請人無承包土地、不享受惠農政策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
第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成員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或者雖然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但具有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員,包括:
。ㄒ唬┡渑;
。ǘ└改负臀闯赡曜优;
。ㄈ┮殉赡甑荒塥毩⑸畹淖优,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ㄋ模┢渌哂蟹ǘㄙ狆B、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ㄒ唬┻B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ǘ┡c家庭失去聯系滿二年的人員;
。ㄈ┍恍媸й櫲藛T;
。ㄋ模┈F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ㄎ澹┰诒O獄內服刑的人員;
。├夏耆撕椭囟葰埣踩、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經濟收入來源的70歲以上的老年人;
。ㄆ撸┦〖壢嗣裾裾块T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條 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第三章 申請及受理
第九條 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ㄒ唬┥罾щy、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其中,生活困難的認定按所屬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
。ǘ┪疵撠毥n立卡貧困戶中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不含整戶納入低保范圍的貧困人口)。其中,重度殘疾人是指未脫貧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是指獲得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人員。
。ㄈ┟撾x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難且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門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一條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ㄒ唬┩怀鞘锌绯菂^或同一縣(市、區),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ǘ┕餐畹募彝コ蓡T戶口不在一起的,可選擇在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口分別登記在城鎮和農村地區的,應當一起提出申請,分別按照城鄉低保標準核定補助水平。戶口不在一起但經常居住在某一戶籍地的家庭,應當在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
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省內跨縣(市、區)的,經常居住地應協助戶籍所在地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ㄈ┑捅ο蟀l生省內跨縣(市、區)遷移的,憑遷出地證明到遷入地重新申請低保,管理審批機關據實簡化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匆幎ㄌ顚憽蹲畹蜕畋U仙暾埣笆跈鄷,如實填報相關信息,提交相關材料;
。ǘ┏兄Z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并承擔因提供虛假信息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低保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農村地區可以實行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四條 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對已受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點審核,單獨登記,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核查。對審核審批資料,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單獨歸檔備案,并加大對備案對象的監督。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在編在冊的財政供養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含國有企業中參照管理的科級以上干部),但遺屬、臨時工作人員、下崗職工等財政適當補助人員和國家安全等部門涉密人員除外。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四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六條 城市低保按申請前3個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農村低保按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第十七條 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ㄒ唬┕べY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得到的凈收入。
。ǘ┙洜I凈(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相關稅費之后得到的凈收入。
。ㄈ┴敭a性收入。指家庭成員擁有的金融資產和房產、車輛、農機具等非金融資產以及土地等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和個人使用而獲得的回報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凈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和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等收入。
。ㄋ模┺D移性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間的收入轉移,包括但不限于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生活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單位、居民的經常性或義務性轉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繳納的稅款、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扶、撫)養支出、經常性賠償支出等。
第十八條 家庭收入核算應遵循以下規定:
。ㄒ唬⿲τ谝押炗唲趧雍贤蛴泄潭üぷ鞯娜藛T工資性收入和有法律文書、合法有效的合同(協議)等證明的相關收入,依據有關證明材料核算。對于未簽訂正式用工合同的務工人員工資性收入及其他難以據實認定的收入,可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行業指導價進行核算。
。ǘ⿲τ诜ǘㄙ牐ǚ、撫)養人應承擔的贍(扶、撫)養費,一般按司法、法院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調解書、判決書或者協議書確定金額認定。無法律文書規定或協議的,低保審核、審批機關應在法定義務人授權、委托的基礎上,通過信息核對等方式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對于法定義務人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的,應終止審核審批程序;對于法定義務人屬于低保、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或未脫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可認定為無經濟負擔能力;對于法定義務人家庭財產狀況超出當地規定的,應認定為有經濟負擔能力。
。ㄈ⿲τ陬I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并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在申請低保時,其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應從領取的經濟補償金中扣除該職工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扣除后的結余部分按當地人均消費支出水平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補償結余為負數或零,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再計入家庭收入。對于除養老保險費以外還確需扣除的其它社會保險費,也按照上述原則辦理。實際繳費金額以繳費單據為依據。
。ㄋ模┮虺墙、危改、拆遷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的人員,申請享受低保時,購買住房后有結余金額的,其結余部分按當地人均消費支出水平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低保,無結余金額的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ㄎ澹╊I取一次性補償費用的人員,在可分攤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一次性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低保。
。┛h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考慮不同類型對象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差異,統一采取設定勞動力參照系數或定額扣減標準的辦法,制定收入評估標準。重點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或新申請低保的家庭成員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缺失,或者因患病、殘疾等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或者確需照護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嬰幼兒、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或者有懷孕、哺乳等情形,仍積極就業的相關收入進行適當扣減。
第十九條 下列收入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ㄒ唬﹥灀釋ο、義務兵按規定享受的優待、撫恤等補助性資金;
。ǘ⿲、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金;
。ㄈ┆剬W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ㄋ模┤松韨r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ㄎ澹┱跋嚓P部門、單位頒發的見義勇為等各類非報酬性獎金;
。┚用窀黝愥t療保險補助資金和醫療救助金;
。ㄆ撸┱、社會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
。ò耍┆毶优M及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和特別扶助金;
。ň牛├щy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ㄊ└啐g津貼和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服務補貼;
。ㄊ唬┦聦崯o人撫養兒童生活補貼;
。ㄊ┢渌浭〖壝裾块T認定不宜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二十條 家庭財產主要包括:
。ㄒ唬┿y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ǘC動車輛;
。ㄈ┓课莸炔粍赢a;
。ㄋ模┕蓹、股份、債券;
。ㄎ澹┢渌敭a。
各地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低保家庭財產狀況規定開展認定工作。其中,具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不符合財產狀況規定:
。ㄒ唬┿y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的總值人均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18倍的;
。ǘ┘彝コ蓡T名下有不是用于生產經營且價值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18倍的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以及普通摩托車除外)、船舶等;
。ㄈ⿹碛2套(含2套)以上產權住房(不含農村民宅),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倍的;
。ㄋ模┘彝コ蓡T名下有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且面積不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倍的除外;
。ㄎ澹┘彝碛悬S金、首飾、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總價值人均超過月低保標準18倍的;
。┘彝碛杏袃r債權的總價值人均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18倍的;
。ㄆ撸┘彝コ蓡T擁有企業、注冊公司且一年內有納稅記錄的。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城市低保申請和集中受理農村低保申請之日起15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二十二條 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應采取以下方式:
。ㄒ唬┬畔⒑藢。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公安、人社、住建、稅務、金融、市場監管、銀行、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對低保申請家庭的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不動產登記、存款、證券、個體經營、納稅、住房公積金等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
。ǘ┤霊粽{查。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逐一核實信息核對結果和個人聲明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全面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
。ㄈ┍匾獣r,采取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方式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開展復查。
第五章 民主評議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包括:
。ㄒ唬┠甓群瞬槠陂g所有的新申請對象和復核對象;
。ǘ┥暾埲思彝デ闆r較為復雜的;
。ㄈ┥暾埐牧系恼鎸嵭、準確性存在疑問的;
。ㄋ模┕酒陂g有異議的;
。ㄎ澹┥暾埲酥鲃右筮M行民主評議的。
對于應當民主評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入戶調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以村(居)為單位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 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民主評議小組成員原則不得少于7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評議小組人員的二分之一。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第二十六條 民主評議由擔任民主評議小組長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組織召集和主持,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ㄒ唬┬v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宣講低保資格條件、動態管理等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和會議紀律。
。ǘ┙榻B情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人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長期不在本地居住的申請對象應由其家庭成員或代理人參加會議并代為介紹家庭經濟狀況。
。ㄈ┈F場評議。民主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個人申報情況及入戶調查情況的客觀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評價。
。ㄋ模┬纬山Y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主評議小組長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作出結論。
。ㄎ澹┖炞执_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申請人家庭申報情況及入戶調查情況是否屬實。
第二十七條 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調查結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縣級民政部門入戶調查并直接作出認定。
第六章 審核審批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給予低保提出意見,并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欄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入戶調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審核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后15日內提出審批意見。擬批準給予低保的,明確保障金額。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后3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提出審批意見前,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部入戶調查。不得將不經過調查、公示的任何群體或者個人直接審批為低保對象。
有條件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邀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派人參與低保集中審批。
城市低保申請按月審批。農村低保申請一般每年集中審批不少于兩次;對于少數新增的特殊困難對象,應及時審批。
第三十條 保障金額可按照核定的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核算。
第三十一條 下列人員獲得低保后生活仍困難的,對其本人按不低于本地低保標準20%的比例增發補助金。
。ㄒ唬└啐g老年人;
。ǘ┪闯赡耆,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ㄈ┲囟葰埣踩;
。ㄋ模┲夭』颊;
。ㄎ澹┛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生活困難人員。
第三十二條 對積極就業、創業的低保家庭實施低保漸退,根據其收入變化情況明確延續保障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續保手續一般在低保年度復核期間辦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擬批準的低保家庭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保障人口數、家庭人口數、擬保障金額、家庭所在村(居)等。
公示7天后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給予低保的,書面告知對象,并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對擬批準的對象重新公示。
第三十四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低保試點。委托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依法履行審批主體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接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委托協議踐行承諾。
第七章 資金發放
第三十五條 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賬戶。
第三十六條 低保金應當按月發放,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
第八章 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低保家庭成員和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進行動態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
低保家庭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報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變化情況,其中長期不在戶籍地居住的應提出續保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月應當組織一次死亡人口享受低保政策情況信息核對,每半年開展一次低保對象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每年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所有低保家庭的人員、收入、財產狀況進行一次全面復核。年度復核應當在低保標準調整公布后兩個月內完成。
第三十九條 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或人群集中的地方統一設置固定的低保公示欄(牌),對已保障的低保家庭實行長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統一印制公示文本公示到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中應當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低保無關的信息。
第四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低保監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以市(州)為單位設置統一的舉報投訴電話。
第四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問題線索核查制度,對接到的群眾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對巡視、審計、監察等單位監督檢查中反饋的問題線索,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地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逗笔∽畹蜕畋U蠈徍藢徟k法(試行)》(鄂民政規〔2013〕1號)同時廢止。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暫行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