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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市積分入戶管理辦法(2019年版)

        時間:2019-12-07  來源:武漢網whw.cc  作者:whw.cc 我要糾錯


        武漢市積分入戶管理辦法(2019年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強本市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5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積分入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符合現行入戶政策的,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市公安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具體實施積分入戶工作。
          市發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房管、市場監管、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積分入戶相關工作。
          第五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積分規則,申請人積分累計達到75分,即符合入戶條件。最終入戶名單由市公安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及網上申請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申請及辦理流程
          第六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參加積分入戶:
         。ㄒ唬┰诒臼袚碛泻戏ǚ定住所(含合法租賃住房);
         。ǘ﹨⒓颖臼猩鐣kU(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ㄈ┏钟斜臼杏行Ь幼∽C;
         。ㄋ模┎怀^法定退休年齡。
          第七條積分入戶申報審核工作實行年度申報制,分為申報、核查、復查、公示和入戶辦理階段。
          第八條2019年積分入戶申報時間為2019年12月1日—20日;2020年積分入戶申報時間為2020年10月1日—31日。申請人可通過網絡和窗口兩種方式提交。網絡申請通過“武漢公安”微信公眾號,注冊登錄“武漢市積分入戶信息平臺”辦理;窗口申請由各區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戶籍窗口受理,周末及法定節假日除外。
          第九條受理申請后,公安部門將申請人信息發送至相關部門和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核賦分結果。市公安部門根據審核結果,對擬入戶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人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條積分入戶申請受理后,積分分值發生變化的,在辦理周期內,分數不作調整。申請人所得積分分值當次有效,下次申請重新計算。
          第十一條對申請受理、審核等有異議的,申請人可向受理、審核部門提出申訴,相關部門核查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經核查異議成立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章積分指標體系
          第十二條積分入戶指標體系由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
          申請人總積分=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分指標積分的累計積分。
          第十三條加分指標中單項指標內的各項積分不重復計算,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四條積分入戶加分指標及分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戏ǚ定住所指標,最高分值50分:
          1.申請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宅的,積5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擁有合法穩定住宅的,積30分;
          3.在本市合法租賃住房或者居住在單位宿舍的,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5分,累計不超過50分;
          4.申請人自愿騰退政府類公共租賃住房的,積15分。
         。ǘ┥鐣kU指標。以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限累計積分,每滿1年積5分,最高分值50分。
         。ㄈ┚幼∽C指標。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的,每滿1年積5分,最高分值50分。
         。ㄋ模┠挲g指標,最高分值30分:
          1.年齡在18至30周歲的,積30分;
          2.年齡在31至40周歲的,積20分;
          3.年齡在41至45周歲的,積10分。
         。ㄎ澹┳》抗e金指標。以在本市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年限累計積分,每滿1年積3分,最高分值30分。
         。┪幕潭戎笜,最高分值30分:
          1.大專學歷,積10分;
          2.本科學歷,積20分;獲得學士學位的,積30分。
         。ㄆ撸┘夹g職稱指標,最高分值10分:
          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本市緊缺工種的中級工,取得職稱后在本市就業創業1年以上的,積10分。
         。ò耍┘{稅指標,最高分值50分:
          1.申請人為本市依法注冊登記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該企業年度應納稅額達到10萬元的,積10分,每增加1萬元加5分;
          2.申請人為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年度應納稅額達到1萬元的,積10分,每增加1萬元加5分;
          3.申請人為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年度應納稅額達到2萬元的,積10分,每增加1萬元加5分,最高積50分;符合減免稅政策的,每享受1年減免稅政策積2分,最高積20分;
          4.申請人在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僅限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的,積10分;應納稅額達到0.2萬元的,積20分,每增加0.2萬元加10分,最高積50分。
         。ň牛┥暾垍^域指標。申請人在新城區(蔡甸區、江夏區、東西湖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黃陂區、新洲區)申請入戶的,積10分。
          第十五條積分入戶減分指標及分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范。截至申請之日為止,申請人仍欠稅的,扣減20分;
         。ǘ┦。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每條扣減50分;
         。ㄈ┬姓辛。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ㄋ模┬淌路缸。10年內有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為其辦理積分入戶:
         。ㄒ唬┥暾埲擞袊乐匦淌路缸镉涗浀;
         。ǘ┥暾埲藚⒓訃医沟慕M織及活動的。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供虛假或者偽造證明材料的,取消當年積分入戶申請資格,并在此后5年內不予受理其積分入戶申請;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規定外,均計算至申請積分入戶之日。
          第十九條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指標分數審核及賦分標準解釋工作。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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